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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三个抗辩权包括: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也可以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先履行抗辩权 :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先履行一方如果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不安抗辩权 :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履行。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些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不是永久抗辩权,意味着它们只能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或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担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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