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备案规定

应急预案备案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备案主体和对象 :
政府部门: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应急预案应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2. 备案材料 :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表;
评审会议纪要;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整改情况确认(专家组确认意见);
应急预案发布令(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发布令);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3. 备案流程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进行备案。
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4. 备案管理和更新 :
备案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范,接收并审查提交的应急预案,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并建立预案库,监督预案的实施和修订工作。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更新和修订,以确保预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5. 其他注意事项 :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应确保预案完备、合理、具体,相关单位需及时备案,确保应急响应体系有效运行。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备案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以上是应急预案备案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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